Tommy(tangyin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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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博网友/2008-09-28
同行,我也是研一,....
醒儿/2008-09-23
还蛮有用的,学习了....
中博网友/2008-09-14
看不懂....
中博网友/2008-09-12
路过,文章不错
玲晓/2008-09-04
研究红学的文人雅士....
light fly/2008-08-31
just look....
惜墨斋主/2008-08-10
学习了
中博网友/2008-08-02
好!介绍内容丰富,....
中博网友/2008-08-02
顶!
中博网友/2008-08-02
顶!
 
 
         
  T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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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5 12:25:00 晴
 市民法眼:灾后看“法”平静 
   《防震减灾法》的修改已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作为一个普通市民,我也在资源网发表了一点浅见,在此留存:

http://www.lrn.cn/zjtg/societyDiscussion/200807/t20080703_249309.htm

恩格斯曾经说过,“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2003年SARS之后,我国就在加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2007年11月1日,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实施,明确我国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为应对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的地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之一。自1998年实施至今已十周年。然而,十周年后却不幸地见证了这么个血淋淋的地震灾难,对其进行宣传的代价实在是高昂之至。

    在《防震减灾法》下面有四个主要的行政法规,一个就是地震检测管理条例,第二个就是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三个就是应急条例,第四个是地震安全性管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发〔1998〕13号)相衔接,2007年国家还制订发布了《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可以说在应对整个突发事件方面,在应对自然灾害方面,抗震救灾、防震减灾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最健全的。但是,人算不如天算,计划赶不上变化,此次突发大地震对这些纲领性文件的作用提出的一场严峻考验,同时更是对它们的一次全面检验和洗礼。《防震减灾法》实施十周年来的实践表明,依靠法制,是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今后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防震减灾法》实施以来,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地、各部门在依靠法制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5月12日四川大地震发生后,我国政府迅速启动国家一级预案,救灾迅速彻底,赢得国内外一直好评,抗震救灾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随着地震救灾过渡到相应比较平缓的减灾重建阶段,大量的法律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比如说像震前的检测预报、预防制度,应急期间比较好地有效地组织应急的运行机制,地震之后比较健全和完善的灾后重建机制。而作为应对地震灾害的《防震减灾法》,这场不期而遇的地震灾难更是凸显其诸多不足。

    一、该法立法背景的缺陷: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追随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要求和现实需要,是以往实践经验和教训的总结。《防震减灾法》立法工作于1994年启动,1997年通过,该法制定和出台的时期,正好赶上我国境内地震活动相对较稳定的情形,所以,许多制度的设计总体显得比较粗糙,没有全面地反映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立法是一项严肃而需要慎重的工作,一部好的法律既要能解决眼前暂时问题,更要能立足长远和未来能发挥作用。已被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原定于6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但6月初,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目前还不成熟,建议推迟安排审议。这一建议最终在6月16日的委员长会议上得到确认。6月8日国务院已经颁布实施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该条例的实施暂时弥补了地震灾区法律适用不足的问题,同时其实施的经验总结也将为推迟的《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工作提供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借鉴,这也反映了国家立法理念的进步。

    二、该法的适时性、灵活性缺陷: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稳定才有效力。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不仅是法的本质要求,更取决于法律本身所规范的内容和调节的社会关系的特性。行政法由于其较强的政策性,其灵活性凸显。而民法和刑法等由于规范和调整具有普适性的社会关系而趋于稳定,因而各国大都有较为系统和具有稳定结构的刑法典和民法典。而作为应对地震灾害的《防震减灾法》,十年已过,不管是地理板块活动还是地壳运动,不管是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是政府预警机制等方面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该法仍旧抱残守缺,而没有随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正当其修改被纳入2008年上半年立法计划的时候,不期而至的汶川大地震让该法的修改时间更显滞后,这也是时下从政府当局到民意都认为《防震减灾法》修改迫在眉睫的原因。媒体透露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已经把《防震减灾法》修订工作确定为今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也已成为立法课题的应有之义。

    三、该法的普及宣传不够。法律制定后仅仅是做到了第一步“有法可依”,然而,如果该法鲜为人知,“有法必依”的要求必将成为空谈。法律的普及不仅仅要求制定者,举手投票通过者,以及相关领域的人员知道,更重要的是让广大民众知悉,了解该法的内容并认识到遵守该法的重要性。不容置疑,《防震减灾法》的“知名度”有限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也最主要的原因是地震是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具有偶然性,不可抗拒性,因而并不像民法等其他基本法律规定的是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在基本法律的普及和宣传都尚显不足的情况下,要求《防震减灾法》做到人人皆知可谓是难上加难的期待不可能。其次,过去的十年是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十年,处于经济发展的和平年代,缺乏居安思危的背景和氛围,更别论及是对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该法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一部被忽视的冷法。再次,该法第二十三条虽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但在缺乏具体操作规范条例,如宣传教育怎么开展,怎么样定质或定量进行,地质等相关科普知识的教育等都远未涉及。此外,在民众缺乏地震、气象、地质等相关自然科普知识的条件下,该法的民众普及工作无异于“蓝纸上写蓝字——难上加难”。因而,在洪水、冰灾、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光临的时下,加强科普知识的普及,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防洪法》、《消防法》、等冷法的升温普及和宣传尤为重要。

    四、该法规定的地震监测预报内容单一,预报制度过于刚性,预报权过分集中。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对于预防,最重要的是地震预报的快和准,其关键点就在于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减少损失。但该法对地震的预报传递,层级上报和反馈机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如怎样评定预报的准确性,预报上报在什么时间内完成,什么时间内必须反馈和做出批复。对于什么样的预报可以发布,哪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紧急发布,哪种情况下必须待批发布等规定不具体。从全文内容来看,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彰显的是官方和权威,注重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而忽视了对民间的地震预测信息的关注和重视,更忽视了民间科研力量和民众熟悉的地震来临地理自然现象的了解和知悉等。该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对于地震预报这种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工作,为保证其准确性,“官方和权威”无可非议,但在专家发言频频被质疑,权威发布屡被否定的时候,来自实践的感性认识显然比纯理论更具可靠性。我们固然要防止带有不可告人目的擅自向社会扩散的“谣言”,但同样需要在官方和民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和交流畅通无阻的桥梁,避免大地震来临前民众透过自然现象而对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感知被“官方成功辟谣”的不和谐音符。


    五、该法价值取向有待完善。法的理性发展方向是安全和公正,该法在极大程度上以保证安全为己任,但却忽视了法的“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发展方向。从该法的第十七条、十八条以及第二十条规定来看,对一些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一些特别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固然要采取防震及抗震加固措施,如三峡大坝等,但诸如学校(在这次灾害中尤为明显),车站,集贸市场等人流聚集地,如何保证工程质量,如何采取特别防震措施等鲜有提及,并未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当然这对于1997年的立法无疑是一种苛责,但这将为以后修改该法提供宝贵经验。而2008年6月8日起实施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很好地吸取了教训,对地震灾后的过渡性安置在交通、用地、基础设施以及文化生活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应要求,突显人文关怀。如第十条明文规定“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此外,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这些都突显出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六、该法责任规定不明确,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否都有备案,是否都有公开让民众知悉,特别是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预报发生后,政府该怎么办,民众该怎么办,预案的可行性如何,这些都没有追问和究责机制。此外,责任过轻,如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的罚款数额过少,当然这些都是急待修改的地方。与此相反,2008年6月8日起实施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则具体规定了“款物分配,接受监督;违法违纪,应当公布;截留款物,通报批评;偷工减料,追究责任;工程损毁,将究刑责;”等一系列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了权责一致。

    七、防震减灾相关关键内容缺失。纵观《防震减灾法》全文,对于与防灾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地震灾害保险,地震预报发布渠道等;与减灾救灾密切相关的如救灾所用的器具研发、储备和分发;救灾物资如帐篷等物资的贮备和调集,发放;各部门的各自职责和相关配合;军方和医疗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调集和安排;民间非政府组织等后续救援力量的安排都少有涉及。

    总体看来,十年前制定的《防震减灾法》已经初具雏形,框架结构已经具备,但经历了十年之后的震痛的考验,其具体内容的欠缺尚待完善。但我们相信,在吸取这次地震的惨痛教训,总结《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实施经验,倾听经历阵痛洗礼后的民意的基础之上,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不久将以全新面貌问世,因为我们相信“一个聪明的民族,从灾难和错误中学到的东西会比平时多得多。”

标签: 四川,汶川,成都,震区,灾区,抗震,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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