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 它是使人能像人一样生活所不可或缺的。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 是全人类共同的最高价值。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 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 宪法必然以人权保障为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追求。从宪法发生史来看, 人权具有先宪法性, 宪法是人权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英国宪法学者戴雪精辟地指出, 宪法“是法院保障人权的结果而非保障人权之来源”。作为近代宪法发祥地的英国, 正是为了确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并通过以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来对付王权的专横,才产生了诸如《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的。《权利法案》是“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的, 并且这种“传统之权利与自由”是“无可置疑”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 年美国宪法虽然主要规定的是美国政府的组成, 没有规定公民的权利, 但其直接的目的却是保障权利。因为作为美国立宪指导思想和立宪原则、并被马克思称为人类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公开宣称: “人人生而平等, 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人们才建立了政府。”一直作为法国宪法序言的1789 年《人与公民的权利宣言》也庄严宣布: “在权利方面, 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18 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基本法) 》也把此前通过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第一编。在此后各国立宪进程中, 虽然历史和国情各异, 但保障人权却是立宪主义普适的基本价值目标。所以, 孙中山先生说: “宪法者, 国家之构成法, 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 列宁也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作为人民谋求权利“更大的保障”的“契约”, 它所规定的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必然是出于对人权这个最高价值的追求, 宪法不可避免地承载着保障人权的功能。由于人权作为最高价值和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性质与特点, 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亲和力: 人权的需求与进步需要体现在宪法之中, 宪法需要以人权保障作为最核心价值。这样, 宪法与人权在现实中须臾不可分离: 离开了宪法保障的人权, 只能是自然法学者们的空想; 离开了人权保障的宪法, 只能是专制主义者们的遮羞布。它们之间的和谐共处可以促进彼此进步; 反之, 二者的背离程度与其进步成反比。